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执1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后沙溪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63308340。
法定代表人:徐永芳。
被执行人:叶友祥,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吴晓华,男,1979年4月1日出生,住兰溪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友祥、吴晓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19)浙0781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友祥、吴晓华于2020年8月18日达成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1执186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昕
审 判 员  陆高峰
审 判 员  郑 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小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