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辖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现住兰溪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后沙溪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芳。
上诉人***、**凤因与被上诉人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1民初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凤上诉称:一、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其性质为工程转包合同。本案的审理实际上是对被上诉人与实际施工人吴品良之间工程款结算问题的审理。因此,本案审理需要基于案件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本案并不是追偿权纠纷。本案的纠纷既不是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不是合伙债务人形式追偿权。被上诉人为“浙江省十里坪第二备勤区(一期)室外道路工程”的施工方,支付材料款是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并不存在为上诉人垫付的说法。至于被上诉人与实际施工人吴品良之间的工程款如何结算,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三、本案所需要审理的事实是被上诉人作为工程转包方与实际施工人吴品良之间工程款结算的问题。本案中,***代表吴品良与被上诉人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及《承诺书》,其实施的是代理行为。上诉人所提交的情况说明、判决书、举报材料等证据,进一步证明了本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吴品良。对本案的审理,应围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及《承诺书》的合法性、实际转包与承包关系、工程款结算进行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为龙游县,故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1民初4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吴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