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2739号
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92899098P。
法定代表人:朱屹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友,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后沙溪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633083401。
法定代表人:龚贺胜。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唐帅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