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函

(2020)浙0781民初468号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为龙游县,故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

联系人: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吴卸良

联系电话:0579-88927222

联系地址:浙江省兰溪市横山路58号。

附件:(2020)浙0781民初468号卷宗一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