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后沙溪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
法定代表人:唐海洋,社长。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1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775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88元、执行费123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及房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9775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并应承担承担案件受理费6788元、执行费12384元。
鉴于被执行人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兰溪市一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1执13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义生
审 判 员 陈建生
审 判 员 吴国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