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4民初5894号
原告:永康市广太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朝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广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康市广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永康市广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