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9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福百祥1958文化创意园**楼215。

法定代表人:陈明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华,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珠英,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再审申请人***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亿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5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荣亿达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法提审。(一)本案应就讼争的泥水工程数量以及工程总价款进行鉴定,以查清案件事实,原审不予鉴定,程序明显错误,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二)二审依据***提供的《***土工班组数量》以及《点工单》,认定讼争工程总价款为904685.65元,是错误的。(三)生效判决确认***所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四)退一步说,即使荣亿达公司需全额向***支付工程款。根据荣亿达公司多次核算结果,讼争工程总价款为806457.36元,而荣亿达公司已向***支付工程款824533元,荣亿达公司也已完成付款义务,不存在拖欠***工程款之问题,更不存在需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荣亿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恩强

审判员  黄 曦

审判员  郑 鸿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