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8815号
原告:***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93501305,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新东路476号盛丰物流集团福州盛丰仓储城市配送中心整座3层3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珩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