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荣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必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121民初945号
原告:福建荣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1***号福百祥1958文化创意园1号楼2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必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楼22层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福建荣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亿达公司)与被告福建必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优建材公司)、**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亿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必优建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亿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必优建材公司、***立即向荣亿达公司支付工程款***98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6998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0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为102***3.54元);2、由必优建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初,必优建材公司将其位于海峡国际建材城的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交给荣亿达公司施工。2016年5月26日荣亿达公司完成施工。2016年6月5日通过竣工验收。2016年10月27日,荣亿达公司与必优建材公司签订《关于决算过程及甲方搬迁原因确认书》,双方确认讼争工程总价款为666072元,至结算之日必优建材公司尚欠荣亿达公司工程款269983元。同时必优建材公司、***向荣亿达公司出具《欠条》,***自愿对必优建材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欠条》对工程余款269983元如何偿还做了详细约定。根据《确认书》,若必优建材公司、***未能按照《欠条》的约定支付工程余款,那么必优建材公司、***应向荣亿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即以269983元为基数,以结算之日即2016年10月27日为起算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荣亿达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至必优建材公司、***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现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然而必优建材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付款。至今为止,必优建材公司尚欠荣亿达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83元。荣亿达公司多次要求必优建材公司、**贵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必优建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拖,必优建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荣亿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必优建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必优建材公司将其位于海峡国际建材城的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交给荣亿达公司施工,2016年5月26日荣亿达公司基本完工,2016年6月5日通过竣工验收。
2016年10月27日,因必优建材公司暂租的业主办公室到期,为了避免多缴一个月租金,必优建材公司要求搬迁入驻,在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情况下强制搬迁入驻(以这一天作为竣工日),经必优建材公司多月使用后,必优建材公司与荣亿达公司签订一份《关于决算过程及甲方搬迁原因确认书》,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66072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及竣工后分期付款累计工程款,必优建材公司尚欠荣亿达公司工程款269983元,其中包括保修金19983元,保修期为一年;必优建材公司重新计划约定还款时间(详见欠条);如再出现不按规定时间还款情况,余下按今日(即2016年10月27日)总欠款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4倍及本金偿还(从竣工之日起计算),在还款期满后7个日历天内,必优建材公司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作为违约赔偿金。
同日,***向荣亿达公司出具一张《欠条》,写明,***欠荣亿达公司269983元。其中19983元可于2017年6月还清;另250000元分别于2017年1月5日前还款50000元;于2017年3月还款20000元;于2017年4月、5月各还款50000元;于2017年6月还款20000元;于2017年7月、8月各还款30000元。必优建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盖章。
荣亿达公司陈述截止至起诉时,必优建材公司尚欠荣亿达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83元。
以上事实有荣亿达公司提供的《关于决算过程及甲方搬迁原因确认书》、《欠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有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且必优建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必优建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必优建材公司将其位于海峡国际建材城的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交给荣亿达公司施工,荣亿达公司依约完成装修工程,且双方签订《关于决算过程及甲方搬迁原因确认书》、《欠条》约定了具体的还款计划,故必优建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装修款,现荣亿达公司主张必优建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983元,已违反了“如再出现不按规定时间还款情况,余下按今日(即2016年10月27日)总欠款(269983元)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4倍及本金偿还(从竣工之日起计算),在还款期满后7个日历天内,必优建材公司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作为违约赔偿金”的约定,已构成违约,为此,荣亿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约定“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违约金计算,超过了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故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同时,由于必优建材公司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内容是必优建材公司办公室装修,而欠款人又是由**贵签名,必优建材公司作为担保人盖章,故必优建材公司和***应共同偿还上述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必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荣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9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998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荣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2元,由福建必优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