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荣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11民初4055号
原告:福建荣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161号福百祥1958文化创意园1号楼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935013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荣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亿达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亿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亿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立即向其支付租金8333.3元,并支付利息(以14333.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2866.66元);2.判令***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3.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日,其向案外人***承租福州市晋安区浦下社区某单元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根据其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其有权转租、转借讼争房。***原系其内部家装部员工。2015年6月底,其将讼争房转租给***,约定每月租金1500元,自2015年7月1日开始计收租金。2016年6月28日,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向其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其租金14333.3元,并承诺分期还款,每月还款3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还清;若逾期未还,则按总欠款14333.3元的月利率2%计收利息;同时,***愿意承担给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其多次要求***支付拖欠租金,却被以各种理由推拖。请求依法裁判。
***未作答辩。
荣亿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欠条、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且未提交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荣亿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与本案有实质性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日,案外人***作为出租方(甲方)、荣亿达公司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房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浦下社区居某单元,该房屋用途为居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如果需要继续租用,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并经双方一致同意之后,重新签订合同;租金及支付:该房屋每月租金(不含物业、宽带费)为15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1月一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时乙方支付甲方,下一次租金将于每月1日前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甲方;租赁房屋期限内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来承担,包括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宽带费等;乙方有权将承租的房屋转借,转租等。2015年6月底,荣亿达公司将讼争房转租***。2016年6月28日,***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欠荣亿达公司14333.3元为租用讼争房租费,并承诺分批归还,每月归还日期为25日,归还金额为3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全部归还;如未归还,愿按总欠款2%利率计息;如果至2016年10月30日未归还本金和利息,荣亿达公司有权进行法律诉讼;其本人愿意承担给荣亿达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荣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欠条下签注:前期所有借条累计26000作废。
2017年7月25日,荣亿达公司与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为4000元。2017年8月11日,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收取4000元律师费的发票。
庭审中,荣亿达公司自认,***在出具欠条后分别于2016年6月28日、7月29日、7月30日分别还款3000元、2000元、1000元,合计6000元,均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荣亿达公司财务***,至今尚欠8333.3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转租荣亿达公司承租的房屋,并拖欠荣亿达公司房屋租金14333.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2016年10月30日后逾期还款按总欠款2%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为有效。***出具欠条后仅偿还6000元,未按约定还清全部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荣亿达公司诉请要求***偿还租金8333.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截2016年10月30日止,***实际欠租金总额为8333.3元,故本院认定双方约定逾期还款应按实际欠租金8333.3元计算约定利息。荣亿达公司诉请要求***按总欠款14333.3元的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其中超出租金8333.3元部分的逾期还款利息,与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余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逾期还款,荣亿达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应承担给荣亿达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故荣亿达公司诉请要求***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符合约定,本院应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荣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金8333.3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荣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驳回福建荣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福建荣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元,由***负担146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严日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