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2执18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高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单红侠,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属系列案件,该案已并案到(2019)皖1622执956号执行,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622执1873号案件的执行。
若因(2019)皖1622执956号案件不能全部清偿该案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绍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