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执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嵇康中路**。组织机构代码:15214552-4。
法定代表人:高勇,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357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与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94827.2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原址无人被执行人未签收。
2.本院于2019年8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省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证券、工商、网络银行、不动产等登记信息。
3.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开展财产调未找到该公司办公地点,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被多家法院多起案件执行。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
综上,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694827.23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蒋祥东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