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皖1622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嵇康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勇。
被执行人: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凤阳路澳澜宝邸901室。
法定代表人:单洪侠。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先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
书记员  叶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