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622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21521455242,住所地蒙城县嵇康中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2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9年1月25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查询了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于2019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冻结并无存款,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件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