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622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21521455242,住所地蒙城县嵇康中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2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9年1月25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查询了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于2019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冻结并无存款,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件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