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1622民初762号
原告: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高勇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单红侠,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6日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把其开发的“润尔帝景苑小区”一期工程二标段16栋、17栋楼发包给被告承建。合同约定工期为日历天数有效工期180日,合同价款1161.086万元,发包方派驻工程师为***、**,承包方项目经理为***。合同还约定:二层封顶付合同总款20%,四层封顶付合同总款20%,六层封顶付合同总款20%,主体验收后10日内付合同款10%,竣工验收合格10日内再付合同款15%,备案资料完毕付10%,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打入质监站,***在一、三、五层主体施工完毕,分别返还履约保证金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的10%履约***。发包方造成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除工期顺延外每天支付违约金500元。后该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竣工,被告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延期付款,经多次催要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其最后一次支付给原告工程款时间是2014年1月28日。2016年11月原告为追偿16栋、17栋、楼工程款把被告诉讼到蒙城县人民法院,经贵院审理,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85166.1元,但因原、被告双方对门窗差价、道排工程签证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产生争议且原告未提交审核报告,贵院没有一并判决,现经安徽世诚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就上述争议部分作出鉴定结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再次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8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把其开发的“润尔帝景苑小区”一期工程二标段16栋、17栋楼发包给被告承建。合同约定工期为日历天数有效工期180日,合同价款1161.086万元,发包方派驻工程师为***、**,承包方项目经理为***。合同还约定:二层封顶付合同总款20%,四层封顶付合同总款20%,六层封顶付合同总款20%,主体验收后10日内付合同款10%,竣工验收合格10日内再付合同款15%,备案资料完毕付10%,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打入质监站,***在一、三、五层主体施工完毕,分别返还履约保证金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的10%履约***。发包方造成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除工期顺延外每天支付违约金500元。后该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竣工,被告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延期付款,经多次催要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其最后一次支付给原告工程款时间是2014年1月28日。2016年11月原告为追偿16栋、17栋、楼工程款把被告诉讼到蒙城县人民法院,经贵院审理,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85166.1元,但因原、被告双方对门窗差价、道排工程签证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产生争议且原告未提交审核报告,贵院没有一并判决,现经安徽世诚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对该部分增加量核定金额为603231元。
上诉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和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名称变更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8-12);16栋17栋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经济签证单(联系单)8份;安徽世诚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2018)字D047号审计报告;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第4826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且得到了被告的验收,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原告为此付出了劳动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按评估价格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和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款共计人民币603231元。
案件受理费9832元,减半收取4916元,由被告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和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