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611民初2532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坐落于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重庆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将申请人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坐落于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霍璐婷
人民陪审员 程梅月
书 记 员 马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