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豫0611执保25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豫0611民初25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实施,现本案已结案,结案方式为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如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如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釆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