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豫0611执393号
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已将(2019)豫0611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