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27民初173号
原告: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88069061U,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金山经济技术示范带淇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靳瑞学,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文,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武汉市泛亚合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3033027861,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邬树村华润电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涂焱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娟,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3171557,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何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文木,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苫,男,汉族,1991年7月19日出生。
原告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泛亚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据泛亚公司申请依法追加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孙爱文,被告泛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娟,第三人龙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文木、吴桂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绿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保全泛亚公司在龙净公司的应收账款180万元;并于2021年4月12日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协助扣留泛亚公司在龙净公司的应收账款180万元。扣留期限2年,至2023年4月11日止;延长扣留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申请。绿源公司花费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绿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泛亚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绿源公司的合同价款173万元;2.判令泛亚公司承担拖欠绿源公司的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到结清欠款之日止,利息以17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月20日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4.15%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泛亚公司承担。诉讼期间,绿源公司增加要求龙净公司对泛亚公司应支付的合同价款17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绿源公司与泛亚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绿源公司系承揽方,泛亚公司是定作方。2018年9月18日,双方就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碱回收系统环保提升技改项目签订了《碱回收一厂烟气处理系统设备购买合同》及《技术协议书》各一份,该技改项目总承包方为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泛亚公司是总承包方下分包单位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绿源公司与泛亚公司的《碱回收一厂烟气处理系统设备购买合同》总价款320万元;合同约定,绿源公司为泛亚公司承包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碱回收系统环保提升技改项目,根据泛亚公司要求,对合同范围内的设备进行设计、选材、制造和检验试验,并提供图纸和相关数据;绿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合同项下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后,泛亚公司支付绿源公司货款至288万元,剩余32万元为质保金,“设备经投料生产正常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绿源公司。绿源公司于2018年底已经在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地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完毕交付业主使用,在交付后的一年内设备运行正常,泛亚公司理应结清合同价款320万元,但至今没有结清。按照《碱回收一厂烟气处理系统设备购买合同》第四章约定,泛亚公司应当在双方签字盖章后七日内即2018年9月25日前向绿源公司支付设备预付款32万元,事实上泛亚公司第一期付款就违反合同,一再拖延,2018年9月26日仅支付预付款5万元,2018年10月1日支付预付款10万元,2018年10月8日支付预付款17万元才付清约定的32万元预付款;此后,泛亚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支付绿源公司设备款147万元,尚欠绿源公司设备款173万元;经绿源公司多次催讨,泛亚公司找出各种借口推诿至今。绿源公司与泛亚公司双方签订的《碱回收一厂烟气处理系统设备购买合同》,合法有效,泛亚公司应当履行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泛亚公司从始至终一再违约,拖延付款,应当依法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绿源公司提供下列证据:
1.《碱回收一厂烟气处理系统设备购买合同》及《技术协议书》,证明2018年9月18日绿源公司承接泛亚公司在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提升技改项目,涉案合同名为购买合同实为承揽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绿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该项目的设计、安装、试运行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总价款320万元,泛亚公司分四期向绿源公司付款,留32万元为质保金,一年保持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结清。
2.增值税发票4张,证明绿源公司向泛亚公司开出了总金额32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依约履行了开具合同总价款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3.泛亚公司付款凭证5张,证明泛亚公司已经支付价款147万元,至今尚欠价款173万元。
4.《关于青山纸业项目碱一厂1#除尘器消缺检修事宜》及复函各一份,证明泛亚公司在合同一年保质期满之后要求绿源公司对涉案技改项目中的设备进行检修,绿源公司要求泛亚公司先结清合同款再谈超出保质期外的设备问题。
5.泛亚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2张,及绿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孙爱文向泛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项目经理涂志凡催款的微信截屏2张,证明本案泛亚公司一方的负责人涂志凡是该公司的股东、监事;经绿源公司催讨合同款,泛亚公司一再拖延付款。
6.青山纸业碱回收一厂的证明1份,证明绿源公司完成的项目运行正常。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碱回收一厂1#碱回收炉生产运行记录,证明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28日正式开工,于2018年12月25日竣工并投入生产,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泛亚公司辩称:1、绿源公司所诉合同及已经支付的价款均属实,但2019年12月2日龙净公司发现案涉设备阳极板损坏时,自己即将该事实告诉了绿源公司,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龙净公司未将工程价款结清,故没有与绿源公司结清。2、案涉环保提升技改项目工程,有下列部件未更换、部分更换及修复。未更换部件有:进口出口喇叭及法兰(规格Q235B,外壳封板厚6mm)、顶部起吊装置、阴极框架(规格Q235B)、阳极框架(规格Q235B)、承压绝缘子、进口气流分布板(规格Q235B)、出口槽形板(规格SPCC)、瓷转轴(50瓷)、支持绝缘子(50瓷)、底梁、大梁。振打锤,更换部分。刮板机导轨系统,修复未更换部件。另外,二年运行备品及易损件均没有提供。
泛亚公司提供下列证据:
1.《碱回收一厂烟气处理系统设备购买合同》及《技术协议书》,证明2018年5月7日龙净公司以505万价款承揽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提升技改项目后,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泛亚公司,泛亚公司将承接的工程中除保温层部分,其余以320万元价款分包给了绿源公司。
2.增值税发票8张,证明泛亚公司向龙净公司开出了总金额50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依约履行了开具合同总价款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3.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泛亚公司共收到龙净公司支付的价款311.5万元,其中于2018年5月23日、6月12日、6月21日、11月26日、2019年4月1日、4月24日、5月6日分别收到7.5万元、1.5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万元、5000元、50万元。
4.函件、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联系单,证明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其中阳极板腐蚀的照片已于2019年12月2日转发给了绿源公司;2020年9月17日,泛亚公司书面要求绿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前检修案涉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自行安排处理,并由绿源公司承担相应费用。
龙净公司述称:1、本案龙净公司与泛亚公司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非绿源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从龙净公司与泛亚公司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来看,泛亚公司承担的工作内容实际为承揽合同的工作内容,即承揽合同中包工包料的修理合同,并无工程建设或土建施工的工作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不动产,而本案中的合同标的是动产设备(电除尘器设备),应属于承揽合同的标的。泛亚公司的工作内容未超出其经营范围,即本案所涉的项目中并不需要工程建设方面的资质。2、质保期电除尘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绿源公司未进行消缺和更换,泛亚公司有权在合同进度款中扣除由此产生的消缺费用,绿源公司主张的合同款不具备付款条件。泛亚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绿源公司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未对案涉的电除尘器设备部分部件进行更换,导致质保期内电除尘器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致使龙净公司自行安排人员对电除尘器设备进行消缺和检修,泛亚公司有权要求绿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从进度款中扣除。绿源公司在质量保证期内未履行对合同设备的修理和更换的消缺义务,泛亚公司有权依法行驶先履行抗辩权,泛亚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合同款不构成违约,绿源公司主张的合同款不具备付款条件。3、龙净公司仅与泛亚公司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与绿源公司并无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龙净公司提供付款明细、付款凭证,证明龙净公司与泛亚公司就案涉工程总价款为505万元,其中已经支付给泛亚公司的价款为4053130元,尚差996870元;但存在质量问题将另案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7日,龙净公司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碱回收系统环保提升技改项目与泛亚公司签订《碱回收一厂烟气处理系统设备购买合同》约定:龙净公司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碱回收一厂系统环保提升技改项目,向泛亚公司购买烟气处理系统设备其中包括原电除尘器大修设备费(价款370万元)、原电除尘器施工费(含拆卸、安装,价款135万元),且包含备用品备件及易损件(其中有SPCC480C阳极板6个、芒刺线阴极线14个、阴极振打锤2个、阳极振打锤2个、承压绝缘子1个、1.5KW/380V电加热器1个),以及设备材料的运输、保险、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以及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总价款合计505万元,龙净公司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总价的30%即1515000元,龙净公司在泛亚公司提供书面付款申请单及发货清单、并经龙净公司在泛亚公司制造现场预验收合格、且龙净公司收到泛亚公司开具总价70%的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202万元作为设备材料的发货款,龙净公司在合同范围内的极板、极线、壳体等主体设备到货并验收合格、且收到泛亚公司开具总价款30%的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505000元作为设备材料到货款,龙净公司在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空载运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即757500元作为设备材料安装款,剩余5%即252500元作为质保验收款在设备经投料生产正常运行1年无质量问题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由于泛亚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或由于泛亚公司技术文件错误或泛亚公司人员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过程中错误指导而导致货物损坏,龙净公司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泛亚公司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同日,双方就该项目还签订了《技术协议》。
2018年9月18日,泛亚公司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碱回收系统环保提升技改项目与绿源公司签订《碱回收一厂烟气处理系统设备购买合同》约定:泛亚公司向绿源公司购买烟气处理系统设备其中包括原电除尘器大修设备费、原电除尘器施工费(含拆卸、安装),且包含备用品备件及易损件(其中有SPCC480C阳极板6个、芒刺线阴极线14个、阴极振打锤2个、阳极振打锤2个、承压绝缘子1个、1.5KW/380V电加热器1个),以及设备材料的运输、保险、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以及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总价款合计320万元,泛亚公司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总价的10%即32万元作为设备材料预付款,泛亚公司在绿源公司提供书面付款申请单及发货清单、并经泛亚公司在绿源公司制造现场预验收合格、且泛亚公司收到绿源公司开具总价50%的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64万元作为设备材料的发货款,泛亚公司在合同范围内所有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空载运行合格且收到绿源公司开具总价款100%的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即192万元作为设备材料安装款,剩余10%即32万元作为质保验收款在所有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双方签字确认且经投料生产正常运行1年无质量问题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由于绿源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或由于泛亚公司技术文件错误或泛亚公司人员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过程中错误指导而导致货物损坏,泛亚公司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绿源公司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泛亚公司的联系人为涂志凡,绿源公司的联系人为孙爱文。同日,双方就该项目还签订了《技术协议》。
合同签订后,绿源公司依约交付了案涉设备、材料,且依约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泛亚公司合同价款32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
2019年12月2日,龙净公司将案涉碱回收一厂烟气处理系统(电除尘器)中存在的阳极板腐蚀穿洞的问题向泛亚公司提出。泛亚公司即日将该问题向绿源公司提出。
2020年9月17日,泛亚公司书面要求绿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前检修案涉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自行安排处理,并由绿源公司承担相应费用。绿源公司收到泛亚公司的检修请求后,以该项目已过质保期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为由,未予检修。
另查明:泛亚公司已经支付绿源公司合同价款共计147万元,至今尚欠价款173万元,其中包括进度款141万元、质量保证金32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佐证及法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泛亚公司将其承揽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碱回收系统环保提升技改项目碱回收一厂烟气处理系统将由绿源公司完成,应依约向绿源公司支付价款。绿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依约完成了泛亚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且案涉设备已于2018年12月25日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泛亚公司应依约支付尚欠的合同进度款141万元。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案涉设备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存在阳极板腐蚀穿洞问题,且泛亚公司亦在质量保证期内向绿源公司提出该问题,故绿源公司请求支付的价款中的32万元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绿源公司请求泛亚公司按2020年1月20日银行同业间贷款市一年期报价利率4.15%计算支付价款173万元从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之主张,本院按起诉当月的银行间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85%和尚欠具备付款条件的进度款141万元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绿源公司请求龙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泛亚公司关于绿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货的辩解,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辩解不予采信。泛亚公司关于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有在案证据证实,该辩解成立;但泛亚公司、龙净公司未就该问题提出反诉,而造成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尚未明晰,故对案涉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本案不予审查,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武汉市泛亚合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41万元。
二、武汉市泛亚合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所欠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1月18日起计至价款还清之日止。
以上交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370元,由武汉市泛亚合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7490元、由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880元。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乐水坤
人民陪审员 林 华
人民陪审员 余美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金玲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