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市宏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2民初2367号
原告:宜兴市宏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毛旗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天华,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城市新区泰山东路南、顺达大街东。
法定代表人:贾俊卫,经理。
原告宜兴市宏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宏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宏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4元,减半收取5822元,由原告宜兴市宏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江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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