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48号
申请人: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深州市城市新区泰山东路南、顺达大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10987932XW。
法定代表人范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宗辉,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英杰,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振兴路以南滨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975007P。
法定代表人:江幸福,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0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安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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