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40号
申请人: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深州市城市新区泰山东路南、顺达大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10987932XW。
法定代表人范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宗辉,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英杰,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振兴路以南滨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975007P。
法定代表人:江幸福,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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