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实业有限公司、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1840号
原告:潍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昌盛街1567号。
法定代表人:李俭,总经理。
被告: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城市新区泰山东路南、顺达大街东。
法定代表人:范俊杰。
原告潍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潍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40元,减半收取计7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潍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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