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民初1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中工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路669号9栋2105号。
法定代表人:任小川,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艳红,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申请人: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城市新区泰山东路南、顺达大街东。
法定代表人:贾俊卫,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中工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孙艳红与被告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河北中工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孙艳红的申请,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冀1182民初1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1月15日,原告河北中工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孙艳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瑞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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