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中工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等与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民初164号之一
原告:河北中工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路669号9栋2105号。
法定代表人:任小川,公司总经理。
原告:***,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告: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城市新区泰山东路南、顺达大街东。
法定代表人:贾俊卫,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中工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工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工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6元,减半收取计5623元,保全费4520元,两项合计10143元,由原告河北中工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刘建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瑞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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