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中工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民初164号
申请人:河北中工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路669号9栋2105号。
法定代表人:任小川,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申请人: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城市新区泰山东路南、顺达大街东。
法定代表人:贾俊卫,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中工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中工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瑞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