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美格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美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1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0680039F。
法定代表人:龙传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三皇庙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261214939。
法定代表人:田世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美格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荆裁〔2020〕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鄂09执135号。本案应执行的事项为:被执行人湖北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提交凯旋学府项目工程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建筑节能核验意见书和16079043.7元的工程款发票;被执行人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00000元;承担本案的仲裁费6083元及执行费746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提交电梯验收合格证明、建筑节能核验意见书的义务,并执行违约金500000元(被掇刀区人民法院裁定扣留)、仲裁费6083元、执行费7461元。被执行人已开出10223636元工程款发票,尚欠5855407.7元的工程款发票。就尚欠的5855407.7元工程款发票的开票事宜,本院向相关税务部门函询。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作出(2020)鄂09执13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20)鄂09执13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开具5855407.7元的工程款发票。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案号(2021)鄂09执恢20号。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开具5855407.7元的工程款发票。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安陆市税务局要求其不得开具5855407.7元的增值税销售发票的回复。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税务部门安陆市税务局函询。安陆市税务局于2021年6月18日回复本院:“金厦公司不得开具上述5855407.7元的增值税销售发票”。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9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波
审判员 朱艳华
审判员 柳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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