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2民初889号
原告: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涢水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孝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湖北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三皇庙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4962.88元,减半收取7481.44元由原告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