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泛华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6号13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友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80号8号楼1**1804户。
法定代表人:马坤,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马坤,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新村乡。
申请执行人青岛泛华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友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马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9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友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马坤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鲁0203执1819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1,866元等。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特快专递、上门查找、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等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22年3月18日、2022年3月21日、2022年7月25日,案件承办人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经上述查控系统反馈,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得被执行人马坤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80号8号楼1**1803户房产一处,该房产本案已经移交(2021)鲁0203执1573号案件处置,目前正在处置过程中。2022年4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办案人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研究,本院决定对(2022)鲁0203执1819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荆 雷
审 判 员 郑 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