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88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空港荣华水处理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开海金仓珠宝有限公司、国投太平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运城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运城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靳文革
人民陪审员 陈风玲
人民陪审员 张云芳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