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23民初661号
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2元,减半收取计3281元,由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静
书 记 员 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