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投太平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运城空港荣华水处理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开海金仓珠宝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802执2845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投太平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运城空港荣华水处理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开海金仓珠宝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国投太平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运城空港荣华水处理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开海金仓珠宝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及利息2434666.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479.5元、本案执行费2686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起六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已冻结其财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473007.1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张荣审判员冯海斌
书记员 李      玮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