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

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02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天海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收入)55796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