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恢5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百世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新冶大道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百世吉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281执恢539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