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1111号 申请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风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鑫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5820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的存款(账户:370501617508********_1)158205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存款(账户:151501010********)15820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