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鄂0281民初705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原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东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4464163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湖北楚风古建筑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查明:2017年7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湖北楚
风古建筑公司设立的独山县净心谷景区工程项目部(甲方)就贵州省独山县影山镇净心****工程材料运输事项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材料运输,工程承包范围:影山镇净心****所有材料运输;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运送材料上山,对运输过程中浪费材料及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2、所有材料上山按每吨190元计算,每天饭菜上山不计费用,所有钢管下山不计费用;3、付款方式:甲方提供乙方启动资金20000元,每月按完成工作量的70%支付款项;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量的情况下,甲方确保在2018年春节前支付剩余款项。该协议签订后,原告遂组织机械设备进行施工。2017年11月7日,经双方进行结算,总工程款413630.25元,被告***在结算单签名确认。截至2019年2月4日止,被告***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340000元,尚欠73630.25元。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故而成讼。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楚风古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运输费用合计52000元,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