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鄂0281民初8531号
原告: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七里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1MA742RC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刚,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销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风东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4464163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
原告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简称“鑫龙建材公司”)与被告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楚风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2018年5月2日,被告***挂靠被告楚风园林公司(需方)的名义承建庆阳现梦阳文化景区建设项目工程后,向原告鑫龙建材公司(供
方)购买混凝土,双方签订了《庆阳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1、本合同价款不含税价款,发票类型为增值税,税率3%,货物运输途中风险由供方负责,依据需方项目部每次提供的商砼进场时间要求及计划数量,由供方负责配送至需方项目部施工现场,无论是送货单、发票、结算清单等,需方项目部指定人员签名,作为双方的往来依据,计量方法按照货物到达指定工地的送货单或实计称磅值计量;3、付款方式为每月2日付给供方70%货款,余款在2018年11月15日之前全部付清;4、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需方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后续签;5、其他约定事项。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承建工程运送混凝土。2021年5月28日,经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累计差欠原告货款6439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64395元,2021年6月30日之前结清,如不履行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而后,被告除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外,剩余货款49395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而成讼。诉讼中,原告向本院追加***伟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对此无异议,并同意支付原告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9395元,定于2023年1月21日前付10000元,余款39395元在2023年3月15日前付清;
二、原告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64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
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