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9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大冶市大箕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4464163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的总价款系本案需查明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依照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自认的价款作出判决后,***在二审期间申请对案涉工程总价款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