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281民初6977号 原告:湖北**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山东***村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马国华,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山东***村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74110.85元;2、判令两被告对前述1774110.85元赔偿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有资质的古建筑建设企业,被告魏 集公司系山东***村落项目(国家4A旅游景区)的发包方,被告***系私刻原告公章承揽该古村落项目的包工头。2016年6月,被告**公司将山东***村落部分古建项目擅自承包给无资质的被告***施工,并未要求***提供任何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质文件,却多次对外宣称其是与原告**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原告系该工程的承建方,并曾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其只与原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只是现场项目经理。被告***承建案涉工程项目期间(2016年)拖欠大量农民工工资及其他外欠款,引发多次诉讼,导致原告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被列为共同被告,原告被人民法院划扣执行款项1774110.85元。被告**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未曾尽到合理的资质审查义务,且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工程款支付给他人账户(既然被告自认其只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那么被告应当将案涉工程的施工款支付给原告账户,而不是擅自支付给其他人),也未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管。被告**公司对原告的前述经济损失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私刻原告公司印章且差欠债务拒不偿还,导致原告被错列为共同被告被划扣了巨额执行款项,被告***亦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两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证据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6日,被告***以原告**公司名义与被告**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公司承建***村落四合院工程。合同加盖**公司印章,***以**公司委托人名义在合同上签名。***承建案涉工程项目期间拖欠农民工 工资及其他外欠款,导致原告多次被列为被告,2018年11月19日至2022年6月1日,原告先后七次被法院扣划执行款共计1774110.85元。2019年8月14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于2016年在山东***村落与山东***村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所用的公章“湖北**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是我本人刻制,该枚公章我只用该项目,项目完工后(2017年10月)已将该枚公章销毁,如今后发现此公章签订的合同一切责任由我本人负责。被告***、**公司共同侵权。故而成讼。 本院认为,***私刻原告公章以原告委托人名义与**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的行为后果,由原告承担,现原告在承担***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有权就遭受损失1774110.85元向***追偿。**公司为工程发包方,违反规定将工程款未支付原告账户,未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管,**公司对原告损失1774110.85元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村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774110.8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767元,由被告***、山东***村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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