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强洋塑胶厂、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25411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强洋塑胶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庙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A8U018。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伊旗阿商贸城**楼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0142717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强洋塑胶厂与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强洋塑胶厂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9223.8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9223.8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强洋塑胶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