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546号之一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谢春路1458号。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家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商贸城2号楼701。
法定代表人:乔生华。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现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梦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须天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