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546号之一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谢春路1458号。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家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商贸城2号楼701。
法定代表人:乔生华。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现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梦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须天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