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546号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谢春路1458号。
法定代表人:余胜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商贸城2号楼701。
法定代表人:乔生华。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 判 员 王梦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须天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