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执6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胜区六通五金建材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02MA0QQR874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出口易兴建材城A5-5号。
经营者:王春辉。
被执行人:伊金***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01427170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勒腾席热镇商贸城2号楼701。
法定代表人:乔生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胜区六通五金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伊金***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伊金***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伊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城支行开设的存款账户780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慧
审判员 乌云花拉
审判员 郭 浩 然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执行员 杨 晓 岗
书记员 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