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胜区六通五金建材经销部、伊金***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3382号
原告:东胜区六通五金建材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02MA0QQR874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出口易兴建材城A5-5号。
经营者:王春辉。
被告:伊金***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01427170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勒腾席热镇商贸城2号楼701。
法定代表人:乔生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星明,男,该支行职工。
被告:乔建明,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勒腾席热镇商贸城2号楼701。
被告:***,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勒腾席热镇商贸城2号楼701。
被告:白在文,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勒腾席热镇商贸城2号楼70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胜区六通五金建材经销部诉被告伊金***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乔建明、***、白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胜区六通五金建材经销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08元,减半收取2604元,由原告东胜区六通五金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张小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璐玫
书??记??员???尹舒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