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金某某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内0603执保16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伊金***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伊金***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内060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向***洛金谷村镇银行阿镇支行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伊金***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洛金谷村镇银行阿镇支行账号为95×××85内的存款237756.4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于2022年1月25日向伊金***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丰信用社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伊金***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伊金***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丰信用社账号为83×××85内的存款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 现该案保全措施已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