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578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26号21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光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淑柳,天津光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03-3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经纬置地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津0114民初157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各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案号(2022)津0114执保289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各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