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5789号之二 原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26号21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光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淑柳,天津光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03-3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经纬置地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5元,由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