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5789号之二
原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26号21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光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淑柳,天津光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03-3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经纬置地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5元,由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