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齐鑫久合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155号
原告:启东市齐鑫久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家泰,总经理。
原告启东市齐鑫久合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启东市齐鑫久合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齐鑫久合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3元,由原告启东市齐鑫久合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