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甬江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1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05民初00400之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姚健洁,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甬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335号。
法定代表人:林坚强,主任。
被告:宁波市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273、275、275-1号。
法定代表人:周秀珠,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颂韶,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甬江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进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费颖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