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方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佳方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878号
原告唐某某,男,195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
被告上海佳方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顾**。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中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上海佳方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上海佳方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